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健全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当地相关企业成立起重机械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