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机制落实,提升全区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安责险活动的保险机构和投保主体等相关机构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全区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等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保险许可证》,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水平和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
本细则所称投保主体是指符合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本细则所称信息平台是指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的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模块包括承保信息管理、事故预防服务管理、理赔管理、数据统计等。
第三条【投保主体和参保规定】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投保主体(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并按要求提供保单及银行转账证明等相关投保资料。
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当由工程项目投保主体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承保机构要求】承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相关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为准);
(二)具备为投保主体和工程项目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预防服务的团队和能力。有完善的建筑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制度体系,有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与承保业务量相匹配;
(三)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配置业务系统并与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功能,可以上传并留存本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业务的结果数据;
(四)具备专业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能力,以及独立设置的事故预防服务或者风险控制职能部门并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
(五)应向当地银保监局报备符合文件要求的条款和费率。 |